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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淑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33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34號、107年度偵字第19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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