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2308,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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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俊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252、1263號、107 年度偵字第18273 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㈢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㈣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㈤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㈦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俊雄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並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中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合意,其中就所犯竊盜部分,被告願受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被告並與告訴人約定於107 年12月6 日給付損害賠償4 千元等情,有起訴書及上開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

惟被告於協商成立後,未依約履行上開賠償之給付,而此部分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復與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合併定應執行刑,足認本件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

從而,檢察官於前揭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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