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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凱元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凱元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鄧凱元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為法定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自承犯罪後居住於旅館,四處躲藏,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裁定羈押(未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12月27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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