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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青岳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榮華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3380 、23381 、233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青岳、張榮華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謝青岳、張榮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被告自己之供述、同案被告、證人等之證述及附卷通聯譯文等證,足認被告謝青岳、張榮華犯嫌重大,被告張榮華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被告謝青岳供述與證人之證述不符,有勾串證人之虞,被告謝青岳、張榮華所涉犯著,均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逃亡之虞,故被告謝青岳、張榮華均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被告謝青岳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被告張榮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均自民國107 年10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謝青岳、張榮華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謝青岳雖於準備程序坦承全部犯行,惟其之前之供述仍屬前後不一,而本案尚未審結,被告謝青岳仍有翻供串證之虞,是被告謝青岳、張榮華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自108 年1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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