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104,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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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林文燁

被 告 林春霞



張勻甄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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