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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17號
原 告 廖國隆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被 告 黃柏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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