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185,2018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李麗琴
被 告 林佳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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