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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劉興活
被 告 謝鑀琳(原名謝賽雲)
朱怡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0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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