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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王容情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周曉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2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根據上述規定及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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