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450,2018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50號
原 告 陳國富
被 告 蔡收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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