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原 告 謝秀蘭
被 告 林坤榮
上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欣怡
被 告 江政忠
江政仁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