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8,金訴,94,2020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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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誠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志誠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雖已提起上訴,但迄今並未提出不服之理由,業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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