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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阮文堅(NGUYEN VAN KIEN)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李東炫律師
被 告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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