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信翔於民國108年8月1日中午12時
-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 參、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偽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卓寬益
- 肆、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偽證犯行,辯稱:我在108年8月1
- 伍、本院之判斷:
- 一、被告於108年8月1日中午前往卓寬益位於臺中市○○區○
- 二、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就108年8月1日中午是否取得卓寬益交
-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於108年8月2日於檢察官前具結證述內
- 四、從被告上開⒈⒊⒋的回答來看,被告坦承卓寬益有從樓上把
- 陸、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難證明被告有公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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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8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信翔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信翔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信翔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中午12時39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0 號即卓寬益(由檢察官另行偵結)住家樓下,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通訊而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2 人均忌憚卓寬益之母已發現施用毒品人口被告前來,而在樓下處監看企圖阻止2 人接觸,卓寬益始以面紙袋包裝少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住家窗戶投擲落地,並以上述通訊軟體傳送簡訊告知被告,經被告收取上開毒品並回覆以「好了」後離去。
詎被告於108 年8 月2 日下午5 時3 分許,以證人身分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就108 年8 月1 日中午是否取得卓寬益販賣所交付之毒品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結證稱:「我就沒有看到東西」,而為不實陳述,欲證明並未交易毒品乙情,足使檢察官有陷於錯誤而產生誤判之危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再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亦有明文。
又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係以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之一,而所謂「虛偽之陳述」,必須行為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始為相當;
質言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反於其所見所聞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陳述而言,如行為人就其聽聞而為證述,或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因欠缺犯罪故意,均與故為虛偽陳述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則不能以本罪相繩(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791號、92年度台上字第4895號判決意旨參照)。
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偽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卓寬益之證述、兩人的LINE對話紀錄及被告於108 年8 月2 日採尿送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為其論據。
肆、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偽證犯行,辯稱:我在108 年8 月1日去卓寬益的住處找他,他把毒品從2 樓丟下來,但他母親走出來,我就不敢撿了。
伍、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於108 年8 月1 日中午前往卓寬益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0 號住處,被告抵達後,卓寬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面紙袋內自樓上丟下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108 年度毒偵字第3383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04 頁),核與卓寬益之證述相符(本院卷第166 頁),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二、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就108 年8 月1 日中午是否取得卓寬益交付之毒品有虛偽陳述,以下先列出被告與卓寬益於108 年8月1 日Line對話紀錄如下(毒偵卷第35至37頁):卓寬益:我住家沒機車(11:26)被 告:這樣我上班就來不及(11:28)卓寬益:我搭記程車(11:29)被 告:工程沒那麼浩大(11:34)被 告:我騎回去找你好了(11:34)被 告:(未接來電)(12:34)被 告:我在外面(12:34)被 告來電語音通話:計32秒(12:36)卓寬益:裡面(12:38)卓寬益:有沒有(12:38)卓寬益:面紙帶裡(12:38)卓寬益:有沒【按:最後一個字被遮住】(12:38)被 告:有~你媽一直在看~我不敢撿(12:39)被 告:好了(12:39)卓寬益:撿了走了(12:39)卓寬益:撿了走了(12:39)卓寬益:爽不爽爽不爽爽不爽爽不爽爽不爽不爽爽不爽(12 :40)卓寬益: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 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 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 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 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 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 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 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 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 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 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 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爽 爽爽爽爽爽爽(12:43)被 告:這兩次的東西越來越少了~(12:59)被 告:真的差太多了~回去你再補些給我!(免費的)( 13:00)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於108 年8 月2 日於檢察官前具結證述內容中「我就沒有看到東西」之證詞涉犯偽證罪嫌,以下將該日筆錄依時序記載如下:⒈(108 年7 月31日你與卓寬益的LINE對話紀錄,12點39分寫撿了走了,據卓寬益稱他是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從他房間丟下去,你撿了就走了,有無意見?)卓寬益丟下來,他母親剛好走過來,我不敢撿。
⒉(卓寬益說你抱怨買到毒品的量愈來愈少,於是他將身上的毒品都給你,並沒有跟你收錢,顯然跟你所述不同?)我就沒有看到東西。
⒊(卓寬益問你有沒有,你說好了,在108 年8 月1 日即你說丟了的時間,卓寬益稱這部分毒品給你是否要錢?)要錢,我沒有拿到,因為他母親走過來,我不敢撿。
⒋(8 月1 日當天12點59分究竟有無交易毒品、交易何種毒品、金額多少?)我跟卓寬益買1000元,錢我說禮拜六再給,我沒有拿到毒品,卓寬益從2 樓丟下來,但他母親走過來,我不敢撿。」
四、從被告上開⒈⒊⒋的回答來看,被告坦承卓寬益有從樓上把甲基安非他命包在面紙裡丟下樓,只是其沒有撿取。
而起訴意旨係針對上開⒉中的「我就沒有看到東西」的回答,認為被告犯偽證罪嫌。
惟查,被告在順序在前的⒈問題中,已證稱卓寬益有將甲基安非他命丟下樓。
在⒉的問題中,檢察官問被告「卓寬益說你抱怨買到毒品的量愈來愈少,於是他將身上的毒品都給你,並沒有跟你收錢,顯然跟你所述不同?」,被告卻未針對問題回答,而答稱「我就沒有看到東西」。
被告「我就沒有看到東西」的回答,可能是指其沒有看到卓寬益把毒品丟下樓,也可能是指其沒有把毒品拿走,也可能是指面紙袋裡沒有毒品,有多種解讀的可能,檢察官也未再追問其真意,對於被告此真意不明的證述,應無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自不構成偽證罪中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的要件。
陸、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難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偽證犯行,既不能證明被犯罪,依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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