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8,附民,499,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阮文堅(NGUYEN VAN KIEN)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李東炫律師


被 告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