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8,附民,928,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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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928號
原 告 陳之芬
被 告 NGUYEN TIEN NINH (中文姓名:阮進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74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NGUYEN TIEN NINH(中文姓名:阮進寧)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108年度訴字第1748號),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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