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98號
原 告 廖湘
蘇麗美
杜淑娥
丁美智
陳麗香
陳雅媚
林莛茵
許文烈
林麗珍
陳芬蘭
郭倍君
郭競程
黃錦和
林盈紘
侯秋絨
李海梅
林素霞
林綉蓮
蕭秀珍
彭馨
被 告 楊芳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1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王姿婷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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