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9,訴,2522,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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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寶慶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康育華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蕭慶鈴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寶慶、康育華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11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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