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寶慶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康育華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蕭慶鈴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寶慶、康育華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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