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9,中簡,2251,2020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0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怡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包包壹個(內有手機貳支、零錢包壹個、現金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員警職務報告書」,並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怡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民國90年至102年間,已曾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本件不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警惕,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心存僥倖,恣意竊取其他同事置於工地內之財物,復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被害人損害,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

惟審酌被告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財物之財產價值非鉅,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竊得之包包1個【內有手機2支、零錢包1個、現金新臺幣(下同)700元(以最低額計算)】,核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坐享犯罪所得,自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靜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0250號
被 告 陳怡靜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7樓
送達地址:臺中市東區郵政第24之75
號信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怡靜與劉仕裕均為在臺中市○○區○○○街00號旁工地施工之工人。
陳怡靜於民國109年2月19日9時30分許,見劉仕裕所有之包包1個(內含手機2支、零錢包1個、現金新臺幣(下同)7、8百元等物)掛在工地內樓梯扶手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該包包;
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上址工地。
嗣經劉仕裕發覺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劉仕裕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怡靜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仕裕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現場照片5張、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5張、告訴人遭竊手機之定位紀錄1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郭靜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