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9,中簡,2278,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廖冠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0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廖冠芬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林廖冠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 年5 月5 日10時29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寶雅生活館松竹店」(下稱寶雅公司)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吳莉筠所管領、陳列在賣架上的舒摩兒私密純白精凝露1 瓶【價值新臺幣(下同)799 元】,得手後,徒手除去黏貼在商品包裝上之防竊感應裝置後,將商品藏放在隨身提袋內未取出結帳,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嗣吳莉筠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查看,並循線通知林廖冠芬到案,經林廖冠芬坦承犯行提出上開竊得之商品供警方查扣(已發還給寶雅公司)而查獲。

貳、理由

一、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廖冠芬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莉筠於警詢時的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照片2 張、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取圖片15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二、論罪與量刑:

(一)被告的行為,是觸犯了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對於被告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不思以正途取財,以上述方式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造成告訴人寶雅公司受有上述之財產上損失,所為甚不足取。

2.犯後坦承犯行,事後並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19頁、偵卷第85頁)之犯罪後態度。

3.前雖無犯罪經法院科刑紀錄(見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然其曾於109 年3 月3 日在寶雅東山門市行竊,嗣與被害人和解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見偵卷第77至78頁之不起訴處分書),卻因一時貪心而再犯本案(見偵卷第84頁)。

4.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 個月內完納。

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 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 年內分期繳納。

遲延1 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罰金易服勞役,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2 年,刑法第41條第2項、第42條第1項、第42條之1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至於是否分期繳納、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與可否易服勞役相同,皆屬檢察官就刑之執行之指揮事項,並非法院裁判量刑事項。

因此,如果被告無力繳交罰金,可以在本案確定後送執行時,向檢察官請求分期給付、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附帶說明之。

三、沒收部分: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的舒摩兒私密純白精凝露1 瓶,已發還告訴人領回,有前述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再宣告沒收。

參、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