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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朝堃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朝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廖朝堃為「派恩特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下稱派恩特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5日撤銷登記,實際負責人為朱陽昇)之股東及登記負責人,自103年間起至106年5月4日止,負責該公司與客戶接洽及包含提領派恩特公司之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下稱三信商銀帳戶)內之款項,以匯款給派恩特公司之大陸地區北京市客戶「環球匯通專利年費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環球匯通公司)之負責人薛妍,作為2公司相互替對方在各自所有地區繳交專利年費交互計算後之費用或代繳北京環球匯通公司於臺灣地區之專利年費之帳務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廖朝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接續自派恩特公司三信商銀帳戶內,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後,僅將其中新臺幣(下同)24萬5100元(起訴書誤載為24萬6200元)用於代繳如附表二所示北京環球匯通公司於臺灣地區之專利年費外,其餘溢領款項86萬9900元(計算式:附表一所示111萬5000元-附表二所示24萬5100元=86萬9900元,起訴書誤載為86萬8800元)則易持有為所有,將之侵占入己。
二、案經朱陽昇委由楊惠雯律師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廖朝堃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已明瞭其內容,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而皆未聲明異議,另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已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應具有證據能力。
另卷附之非供述證據部分,均不涉及人為之意志判斷,與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
上開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認有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派恩特公司三信商銀帳戶內之款項,惟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溢領的部分,已經有幫北京環球匯通公司繳納年費及臺灣專利年費云云。
(二)經查:1.被告為派恩特公司之股東及登記負責人,並自103年間起至106年5月4日止,負責該公司與客戶接洽及包含提領派恩特公司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內之款項,以匯款給派恩特公司之大陸地區北京環球匯通公司之負責人薛妍,作為2公司相互替對方在各自所有地區繳交專利年費交互計算後之費用或代繳北京環球匯通公司於臺灣地區之專利年費之帳務事宜,且有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派恩特公司三信商銀帳戶內之款項等情,經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見他卷第449頁,本院卷第40頁、第417至419頁),核與告發代理人楊惠雯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述、證人即前派恩特公司會計陳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他卷第427至430頁、第438至439頁),並有派恩特公司103年3月至106年12月帳目統計資料、北京環球匯通公司委託派恩特公司代繳103年3月至106年9月台灣專利年費明細、請款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03年4月12日至106年12月31日外匯業務水單資料明細查詢、派恩特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等在卷可參(見他卷第11至191頁、第227至423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而:(1).告發代理人楊惠雯律師於109年4月15日偵查中之指稱:被告領出來的錢,如果有註明北京環球匯通,就是要匯給北京環球匯通的,告證6才是代繳的,都會把專利代號寫出來。
證物1是派恩特公司代繳的年費,是以人民幣計,證物2是繳完的收據,被告三信商銀提領存摺上註明環球匯通的部分,請參酌證物4(即廖朝堃自三信商銀派恩特公司提領紀錄暨匯款北京環球匯通負責人明細表),黑色部分是確認有對應到北京環球匯通代派恩特公司在大陸地區繳交的費用,紅色是上面註明要匯給環球匯通,但找不到對應的繳交費用項目。
錢匯過去後,對方幫我們代繳,我們幫他們在臺灣代繳,他們會列明細,再從我們匯過去的錢裡面,扣除他幫我們代繳的費用,再加回來我們幫他們代繳的費用,扣到沒有我們會再匯過去等語(見他卷第427至430頁);
復於109年6月17日偵查中指稱:106年5月以後,有其他員工去繳費用,存摺是陳秋涵保管,與被告無關等語(見他卷第448頁)。
(2).證人陳秋涵於偵查中證稱:105年進派恩特公司,一開始不是擔任會計,朱陽昇要我幫忙整理派恩特的帳,後來才慢慢接手。
整理帳時,有發現短少。
核對公司的帳最主要是存摺,證物5(即派恩特公司三信商銀帳戶)上手寫的字跡都是廖朝堃寫的,存摺平常都是廖朝堃保管。
我是從北京環球匯通的對帳單,一筆一筆對出來等語(見他卷第438至439頁)。
(3).又附表一所示提領現金之紀錄旁,均經文字註記「北京環球」、「北京環球匯通」、「環球匯通」、「北京環球預付款」等字樣乙節,有上開派恩特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在卷可參,惟對照告發代理人楊惠雯律師、證人陳秋涵前揭指證述及告發人朱陽昇於偵查中所提出之上開103年4月12日至106年12月31日外匯業務水單資料明細查詢,被告於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並無相對應將款項匯予北京環球匯通公司負責人薛妍之紀錄,則該等款項為被告溢領之事實,應足認定,此亦與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皆自承有溢領之情形(見他卷第449頁,本院卷第40頁)相符。
且該等款項若非被告挪為私用,衡情其實無於存摺上就用途為虛偽記載之必要。
則被告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未用以作為匯予北京環球匯通公司負責人薛妍使用,反侵占入己之事實,堪可認定。
(4).再依告發代理人楊惠雯律師前揭派恩特公司需代繳北京環球匯通公司於臺灣地區之專利年費之陳述,復參照上揭派恩特公司請款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北京環球匯通公司統計表所載,派恩特公司自103年3月至106年3月止,代北京環球匯通公司於臺灣地區之專利年費共計24萬5100元(詳如附表二所示),此部分款項既經被告實際代為繳納,尚無從認被告就此已代繳之款項,亦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是於計算被告侵占派恩特公司之款項,當應將此部分扣除之。
從而,被告基於業務上之關係,於103年間起至106年5月4日間,接續侵占派恩特公司之款項為86萬9900元(計算式:即111萬5000元-24萬5100元=86萬9900元),當足認定。
(5).被告固提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2年6月21日至108年7月3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見本院卷第121至321頁),並以前詞置辯,惟被告就附表一提領侵占款項之時間係自103年6月3日起,則102年間之代繳情形,顯與附表一提領之款項無涉,又103年6月至106年3月間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均與附表二所示相同而經予扣除,復依前揭告發代理人楊惠雯律師所述,106年5月之後,派恩特公司繳納各式款項之業務,已轉由證人陳秋涵處理,則上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106年5月後之款項是否確為被告所繳納,已有可疑。
況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可參)。
本案被告於溢領派恩特公司三信商銀帳戶內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除代為支付如附表二所示北京環球匯通公司於臺灣地區之專利年費外,其餘款項則挪為私用,已然對非屬於自己所有之財產,自居於所有權人地位處分,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縱使被告能證明其事後確有將侵占之款項繳回填補,仍無從解免其業務侵占之罪責。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然修正後規定僅係將原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部分,予以明定在刑法,所定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與刑度均未變更,於被告所犯之罪刑並無影響,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二)被告於本案當時為派恩特公司之股東及登記負責人,且負責提領派恩特公司銀行帳戶內之款項,以匯款給客戶之帳務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又被告於負責提領派恩特公司銀行帳戶內款項之期間,侵占如附表所示其業務上持有之款項,均係利用其執行職務之過程,基於同一目的、利用同一機會,而於密接之時地實施,各侵占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尚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因犯罪經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尚可,其正值中壯,竟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遽利用提領派恩特公司銀行帳戶內之款項以匯款給客戶之機會,侵占派恩特公司之款項,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並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有之忠實誠信關係,所為且造成派恩特公司受有86萬9900元之犯罪危害程度,又被告否認犯行,且未與派恩特公司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就犯後態度上,無從為其有利之考量,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2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被告於本案侵占之現金共計86萬9900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廖朝堃提領派恩特公司三信商銀帳戶內款項而無相對應支出部分之明細表
編號 提領日期 金額(新臺幣) 1 103年6月3日 5萬元 2 103年7月7日 5萬元 3 103年7月17日 5萬元 4 103年8月1日 5萬元 5 103年8月8日 5萬元 6 103年8月13日 10萬元 7 103年8月19日 10萬元 8 103年9月5日 5萬元 9 103年9月10日 3萬5000元 10 104年9月2日 3萬元 11 104年9月24日 3萬元 12 104年10月16日 3萬元 13 104年10月26日 5萬元 14 105年11月21日 11萬元 15 106年1月20日 11萬元 16 106年2月24日 11萬元 17 106年4月12日 11萬元 總計111萬5000元
附表二:派恩特公司代環球匯通公司繳納臺灣專利年費明細表編號 日期 專利證號碼 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103年3月 M383304號 2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6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3頁) 2 103年3月 M429446號 17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64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3頁) 3 103年6月 M409035號 2800元 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65頁) 4 103年9月 I262091號 8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6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5頁) 5 103年9月 D137529號 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6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5頁) 6 103年9月 D137530號 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7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5頁) 7 103年11月 00000000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7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7頁) 8 104年3月 I389832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7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9頁) 9 104年3月 176645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7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9頁) 10 104年3月 M429446號 2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8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09頁) 11 104年4月 I446231號 17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8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11頁) 12 104年6月 M383304號 2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85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15頁) 13 104年6月 I441705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8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15頁) 14 104年6月 I441706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8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15頁) 15 104年7月 M409035號 2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9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17頁) 16 104年7月 I44557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9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17頁) 17 104年9月 I451929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95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21頁) 18 104年9月 I262091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9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21頁) 19 104年12月 00000000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9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25頁) 20 104年12月 D137529號 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0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25頁) 21 104年12月 D137530號 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0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25頁) 22 105年2月 I389832號 5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0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49頁) 23 105年3月 176645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0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1頁) 24 105年3月 M429446號 2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1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1頁) 25 105年6月 M383304號 8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1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3頁) 26 105年6月 M409035號 28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15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3頁) 27 105年6月 I441705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1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3頁) 28 105年6月 I441706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1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3頁) 29 105年7月 I492926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2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5頁) 30 105年7月 I446231號 17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2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5頁) 31 105年7月 I44557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25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5頁) 32 105年8月 I495518號 17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2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7頁) 33 105年8月 I451929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2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7頁) 34 105年8月 I262091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3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9頁) 35 105年10月 D137529號 3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3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9頁) 36 105年10月 D137530號 3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35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59頁) 37 105年11月 I510263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3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1頁) 38 105年11月 I418630號 5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3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1頁) 39 105年12月 00000000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4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1-1頁) 40 105年12月 M394944號 8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4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1-1頁) 41 105年12月 I419731號 5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45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1-1頁) 42 106年1月 I51807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87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3頁) 43 106年2月 I432565號 5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83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5頁) 44 106年2月 I524120號 25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85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5頁) 45 106年3月 I389832號 5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79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7頁) 46 106年3月 176645號 1萬6000元 1.派恩特公司請款單(見他卷第181頁) 2.環球匯通公司帳目統計表(見他卷第367頁) 總計24萬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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