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142號
原 告 賴芍蒨
被 告 陳彥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