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2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林茂榮
鄭志中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原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