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73號
原 告 王平平
陳雷詩
居浙江省瑞安市錦湖街道紅旗工業區0單元0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被 告 林士丕
黃瀚毅
陳昀曦
莊 麟 (原名莊騏緯)
施皓文
周洧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24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