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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73號
原 告 王平平
陳雷詩
居浙江省瑞安市錦湖街道紅旗工業區0單元0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被 告 黃宥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王平平、陳雷詩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宥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對原告王平平、陳雷詩為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4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6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王平平、陳雷詩之訴均應予以駁回,其等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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