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品志
選任辯護人 陳慶祥律師
被 告 陳均軒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律師
被 告 韋閎宇
選任辯護人 彭冠寧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品志、陳均軒、韋閎宇之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被告郭品志、陳均軒、韋閎宇所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原訂民國111年11月30日上午11時宣判,前經本院裁定延展宣判期日,爰訂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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