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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妤
選任辯護人 呂思頡律師
張方俞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思妤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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