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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庭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庭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庭瑋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9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68號、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5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11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2年2月);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加計附表編號2至編號5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2月)。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函詢未回覆)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張庭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不在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 併科新臺幣3000元(共2次,不在定刑範圍) 犯罪日期 108/03/18 108/03/28 108/03/30 108/03/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229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513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5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9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判決日期 110/04/14 110/06/15 110/06/15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168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9/01 110/10/22 110/10/2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39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2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23號 編號2至編號5,經本院以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次) 併科新臺幣2000元(共6次,不在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1年 併科新臺幣1000元(不在定刑範圍) 犯罪日期 108/03/20 108/03/31(4次) 108/04/02 108/03/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513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5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判決日期 110/06/15 110/06/1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0/22 110/10/2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2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23號 編號2至編號5,經本院以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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