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茗樫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茗樫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