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0,訴,1464,202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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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文



具 保 人 陳筱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043號、第19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筱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育文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之民國110年4月21日,經檢察官訊問後,命被告應取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擔保其到庭,由具保人陳筱棋於同日繳納5萬元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訊問筆錄、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憑。

三、茲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指定其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到庭應訊,並依被告住所即戶籍地、居所寄送傳票,寄存送達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業已合法送達,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拘提無著,且查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花蓮地檢署112年11月28日、12月26日函及所附該署拘票、員警報告書、刑案照片在卷可考。

本院復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上開時間前來本院出庭應訊,亦已合法送達具保人,且具保人當時並無在監在押,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刑事報到單、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供核。

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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