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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42號
第133號
第134號
第163號
第272號
第325號
第339號
第384號
第489號
第490號
第502號
第549號
第618號
第644號
第809號
第919號
第1063號
第114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566號
第18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育翔
陳宥宏
(現在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丘崑佑
劉易昌
黃詩婷
李冠霆
尤信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2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9提款時間欄所載「110年7月3日」,更正為「109年7月3日」;
附表二編號10提款時間欄①所載「110年7月3日10時39分許」,更正為「109年7月3日10時29分許」;
附表二編號10提款時間欄②所載「110年7月8日」,更正為「109年7月8日」;
附表二編號10提款時間欄③所載「110年7月14日」,更正為「109年7月14日」。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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