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62號
被 告 吳承恩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律師
被 告 劉侑杰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泓維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許家瑋
洪建鋐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政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維信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鉦倫
選任辯護人 張順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高褕傑
義務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109年度偵字第34768號、109年度偵字第34878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040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