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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187號
原 告 阮碧泉
被 告 劉秋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21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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