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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336號
原 告 呂振銘
被 告 朱一松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麗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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