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原附民,135,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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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黃明瀚(原名黃景瀚)

被 告 李鎮丞
居臺中市○區○○路○段00號0樓之0(指定送達址)
高聖哲

許奕軒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指定送達址)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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