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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120號、第21550號、第23791號、第25187號、第25841號、第6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家銘涉犯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5(被害人江正偉)部分,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爰撤銷此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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