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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38號
原 告 施信宇
被 告 蔡東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4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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