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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9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霈詠
選任辯護人 黃聖友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48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03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與鄧國瑋為夫妻(嗣已於民國109年5月26日離婚),鄧國瑋為丁○○與丙○○之子,乙○○則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下稱臺灣人壽公司)之保險業務員,鄧國瑋因缺錢償債,且知悉丁○○、丙○○分別有以自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臺灣人壽公司投保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保險,竟與乙○○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鄧國瑋提議並指示乙○○,分別為下列犯行:㈠由乙○○就如附表一所示「丁○○」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單,先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內容變更申請日,在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填具要保人變更為鄧國瑋、要保人聯絡電話變更為乙○○名下之門號0000000000號、要保人住所變更為鄧國瑋及乙○○所居住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等內容,並在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欄上偽簽「丁○○」之簽名,另由鄧國瑋在要保人變更後新簽章樣式欄上簽名,以表彰丁○○同意變更保險契約內容之意,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再由乙○○持向臺灣人壽公司辦理變更保險契約內容事宜而行使之,復於臺灣人壽公司人員於107年8月22日下午4時38分許,進行保全作業電訪確認手續時,由鄧國瑋冒充要保人丁○○接受電訪,繼之由乙○○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借款申請日,在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上填具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金額及指定受款帳戶,並在被保險人簽章欄上偽簽「丁○○」之簽名,另由鄧國瑋在要保人簽章欄上簽名,以表彰丁○○同意保單借款之意,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以上偽造之私文書及其上偽造之「丁○○」簽名數量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再由乙○○持向臺灣人壽公司辦理保單借款事宜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臺灣人壽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入帳日,匯付如附表一所示借款金額至指定受款帳戶,續而由乙○○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終止申請日,在「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上填具因經濟因素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單遺失及指定受款帳戶,並由鄧國瑋在要保人簽章欄上簽名,再由乙○○持向臺灣人壽公司辦理保單終止事宜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臺灣人壽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解約金入帳日,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解約金至指定受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丁○○及台灣人壽公司。
㈡乙○○就如附表二所示「丙○○」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單,先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保單內容變更申請日,在如附表四所示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填具要保人變更為鄧國瑋、要保人聯絡電話變更為乙○○名下之門號0000000000號、要保人住所變更為鄧國瑋及乙○○所居住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等內容,並在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上偽簽「丙○○」之簽名,另由鄧國瑋在要保人變更後新簽章樣式欄上簽名,以表彰丙○○同意變更保險契約內容之意,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再由乙○○持向臺灣人壽公司辦理變更保險契約內容事宜而行使之,復於臺灣人壽公司人員於107年9月3日下午4時31分,進行保全作業電訪確認手續時,由乙○○冒充要保人丙○○接受電訪,繼之由乙○○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保單借款申請日,在如附表四所示之「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上填具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金額及指定受款帳戶,並在被保險人簽章欄上偽簽「丙○○」之簽名,另由鄧國瑋在要保人簽章欄上簽名,以表彰丙○○同意保單借款之意,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以上偽造之私文書及其上偽造之「丙○○」簽名數量均詳如附表四所示),再由乙○○持向臺灣人壽公司辦理保單借款事宜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臺灣人壽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入帳日,匯付如附表二所示借款金額至指定受款帳戶,續而由乙○○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保單終止申請日,在「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上填具因經濟因素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單遺失及指定受款帳戶,並由鄧國瑋在要保人簽章欄上簽名,再由乙○○持向臺灣人壽公司辦理保單終止事宜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臺灣人壽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解約金入帳日,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解約金至指定受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丙○○及臺灣人壽公司。
二、證據名稱:㈠人證:⒈證人即共犯鄧國瑋於偵訊時之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84號偵查卷〈下稱偵緝卷〉第77頁至第79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偵訊時之證述(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114號偵查卷〈下稱偵24114卷〉第393頁至第397頁)。
⒊證人即被害人丙○○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4114卷第393頁至第397頁)。
㈡書證:⒈刑事告訴狀檢附如附表一、二所示保單之變更、借款、終止一覽表(見偵24114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⒉如附表一、二所示保單之要保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變更要保人為鄧國瑋、聯絡電話、住所)、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見偵24114卷第35頁至第99頁)。
⒊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保單之要保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變更要保人為丙○○、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見偵24114第105至106頁、第115頁至第118頁、第147頁至第148頁第163頁至第164頁)。
⒋107年8月22日電訪丁○○之保全作業電訪確認記錄單、107年9月3日電訪丙○○之保全作業電訪確認記錄單(見偵24114卷第371頁至第381頁)。
⒌丁○○之申訴表單(見偵24114卷第165頁)。
⒍丙○○之申訴表單暨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見偵24114卷第166頁至第167頁)。
⒎臺灣人壽公司109年9月16日客戶服務部申訴科/業務員照會單、臺灣人壽公司109年9月24日客戶服務部申訴科/業務員照會單(見偵24114卷第169頁至第172頁)。
⒏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查詢(見偵24114卷第361頁至第369頁)。
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93686號函檢附鄧國瑋名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偵24114卷第211頁至第237頁)。
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110年8月13日苗營字第1102900306號函檢附鄧國瑋名下卓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4114卷第239頁至第244頁)。
⒒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8月10日作心詢字第1100805109號函檢附鄧國瑋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4114卷第245頁至第249頁)。
⒓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3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9972號函檢附鄧國瑋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4114卷第251頁至第357頁)。
⒔卓蘭鎮農會111年7月22日卓鎮農信字第1110002612號函檢附丙○○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33號卷〈下稱本院1033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⒕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日台壽字第1112640233號函檢附保單契約變更錄音檔及業務員資料(見本院1033卷第161頁至第168頁)。
⒖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7月25日中業執字第1110025712號函檢附丙○○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見本院1033卷第47頁至第69頁)。
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5日儲字第1110234762號函檢附丙○○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見本院1033卷第71頁至第149頁)。
⒘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日三信銀行管字第11102695號函檢附丙○○名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見本院1033卷第151頁至第155頁)。
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日通清字第1110026784號函檢附丙○○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見本院1033卷第157頁至第159頁)。
㈢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1033卷第194頁至第195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與證人鄧國瑋共同偽造如附表三、四所示被害人丁○○、丙○○簽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與證人鄧國瑋共同偽造如附表三、四所示私文書後持之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證人鄧國瑋就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共同偽造同一被害人之簽名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並持向臺灣人壽公司行使而詐欺取財之行為,分別係在密接時間、地點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各僅成立一罪。
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與證人鄧國瑋共同在如附表三、四所示「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上偽造被害人丁○○、丙○○之簽名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並持之行使之行為,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因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被告共同在如附表三、四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偽造被害人丁○○、丙○○之簽名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並持之行使之行為,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與配偶即共犯鄧國瑋共同以行使偽造前揭私文書之方式詐取保險公司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足生損害於各該私文書之名義人及保險公司,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案係由證人鄧國瑋提議及主導,主要利益均由證人鄧國瑋取得,被告僅係居於次要、協助之角色,並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詐取之金額、所生損害,暨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斯時擔任保險業務員之經濟狀況,離婚,與前配偶即共犯鄧國瑋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母親罹患惡性腫瘤之家庭生活狀況、告訴人臺灣人壽公司對於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行為動機、目的、罪名均相同,又行為手段、模式亦相似,顯現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非低,暨其所犯各罪反應之人格特性等節,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諭知:㈠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分別偽造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丁○○」、「丙○○」簽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分別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分別偽造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私文書,均經交付臺灣人壽公司而行使之,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與證人鄧國瑋如犯罪事實㈠所示犯行,共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及解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05萬3,874元、澳幣3萬5,706元,除其中附表一編號7所示匯付之解約金澳幣2萬8,406元係先匯入被告名下之帳戶內,再由被告轉匯澳幣2萬8,400元予證人鄧國瑋取得,所餘澳幣6元仍留存在被告名下之帳戶外,其餘款項均直接匯入證人鄧國瑋名下之帳戶內由證人鄧國瑋取得,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是被告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為澳幣6元,並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與證人鄧國瑋如犯罪事實㈡所示犯行,共同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及解約金,合計314萬8,124元、美金8,000元,均直接匯入證人鄧國瑋名下之帳戶內由證人鄧國瑋取得,此據證人鄧國瑋於另案審理時供述在卷,被告既未因犯罪事實㈡所示犯行分得上開犯罪所得,且卷內亦無證據足證被告有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保險人丁○○(原要保人丁○○)
編號 要保書名稱/保單號碼/保單起保日 保單內容變更申請日 保單借款申請日/借款入帳日 匯付之借款金額暨指定受款帳戶 保單終止申請日/解約金入帳日 匯付之解約金額(已扣除借款利息)暨指定受款帳戶 1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2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3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4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5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6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7 台灣人壽外幣不分紅傳統型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5年3月7日 107年8月22日 108年2月19日/108年2月20日 匯付澳幣7,3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30日 匯付澳幣2萬8,406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乙○○) 保單借款合計:新臺幣278萬4,000元、澳幣7,300元 保單解約金合計:新臺幣26萬9,874元、澳幣2萬8,406元 上開金額合計:新臺幣305萬3,874元、澳幣3萬5,706元
附表二:被保險人丙○○(原要保人丙○○)
編號 要保書名稱/保單號碼/保單起保日 保單內容變更申請日 保單借款申請日/借款入帳日 匯付之借款金額暨指定受款帳戶 保單終止申請日/解約金入帳日 匯付之解約金額(已扣除借款利息)暨指定受款帳戶 1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0年2月15日 107年9月3日 ①107年9月7日/107年9月10日 ①匯付新臺幣31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9萬9,526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②108年4月9日/108年4月10日 ②匯付新臺幣3萬元至卓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2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0年12月19日 107年9月3日 ①107年9月7日/107年9月10日 ①匯付新臺幣80萬3,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3日 匯付新臺幣13萬5,82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起訴書附表原記載新臺幣13萬5,826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②108年4月9日/108年4月10日 ②匯付新臺幣10萬元至卓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3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9月3日 ①107年9月7日/107年9月10日 ①匯付新臺幣7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無 無 ②107年12月10日/107年12月11日 ②匯付新臺幣25萬9,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③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1日 ③匯付新臺幣20萬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④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13日 ④匯付新臺幣5萬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4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5年3月7日 107年9月3日 107年9月7日/107年9月10日 匯付新臺幣32萬1,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3日 匯付新臺幣13萬9,769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5 台灣人壽外幣不分紅傳統型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6年8月25日 107年9月3日 ①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5日 ①匯付美金6,3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戶名:鄧國瑋) 無 無 ②109年3月23日/109年3月24日 ②匯付美金1,7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保單借款合計:新臺幣277萬3,000元、美金8,000元 保單解約金合計:新臺幣37萬5,124元 上開金額合計:新臺幣314萬8,124元、美金8,000元
附表三:偽造之署押
編號 要保書名稱/保單號碼 偽造之私文書 欄位 偽造之署押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丁○○」簽名1枚
附表四:偽造之署押
編號 要保書名稱/保單號碼 偽造之私文書 欄位 偽造之署押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1①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1②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2①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2②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3①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3②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3③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3④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4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5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5①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5②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丙○○」簽名1枚
附表五:被告之犯罪事實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㈠所示犯行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丁○○」之簽名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澳幣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犯罪事實㈡所示犯行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丙○○」之簽名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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