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4號
自 訴 人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列自訴人因侵占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選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刑事訴訟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自訴人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雖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委任陳益盛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於112年6月5日陳益盛律師業已具狀終止委任,是自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件自訴之法律上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