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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57號
原 告 楊奕倉
李嘉偉
被 告 劉玫宜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96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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