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22號
原 告 陳國生
訴訟代理人 羅憶文
被 告 江祐昇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被 告 維新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許景琦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2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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