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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35號
原 告 劉美利
被 告 張勻芊
燕文龍
游薔馨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原告對被告張勻芊、燕文龍、游薔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寶島奇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宏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而原告對同案被告CHOO SIEW JIAN(中文姓名:朱修建)、CHOO SIEW HORNG(中文姓名:朱修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尚待其2人通緝到案並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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