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附民,2105,2023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105號
原 告 王友村
黃淑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王澤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可參,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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