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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34號
原 告 許喬鈞
被 告 何宗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許喬鈞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何宗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何宗翰涉嫌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79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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