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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懿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0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懿修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除「被告李懿修於本院訊問時承認有過失之自白」及「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當時在旱溪夜市停車場內騎乘機車行駛時,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肇致本案事故,告訴人因而受有上開傷勢,兼衡被告犯後自首坦承犯行,其應負全部肇事責任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之傷害情形,並考量被告尚未獲得告訴人之諒解,且因告訴人對於受害之賠償金額不知如何估算,致無法與被告洽談達和解,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常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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