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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文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有關「16時30分許起至同日17時許止」之記載更正為「14時30分許起至同日16時30分許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廖文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10 年間即因酒後駕車案件經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對於酒後不得駕駛車輛之誡命自應知之甚詳,詎其竟不知自我警惕並記取教訓,一再重蹈覆轍,不顧公眾交通之安危,於飲用酒類後,仍騎乘機車上路,顯見其欠缺法治觀念,且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參以被告於本次為警查獲後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1毫克,雖本件幸未致肇事,仍已對公共交通往來之安全造成相當危害,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514號
被 告 廖文呈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文呈自民國111年3月29日16時30分許起至同日17時許止,在臺中市忠孝路,飲用高粱酒後,於同日23時47分前某時許,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23時47分許,行經臺中市東區樂業路與一心街交岔路口,因闖紅燈行駛,為警攔檢盤查,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3時5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1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文呈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洪佳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徐佳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 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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