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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黃仙雯
被 告 顏大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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