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中簡附民,244,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44號
原 告 邱紫嫣
被 告 戴明智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