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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明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6527號)及移送併辦(併辦案號如附表三),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明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戴明智明知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犯罪集團詐騙社會大眾匯款至該帳戶內,而淪為犯罪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騙社會大眾之工具,且其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將來可幫助車手成員進行現金提領而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初之某日,在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某KTV附近,將其所申請使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之個人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付予不詳人士使用。
嗣詐欺集團取得上述帳戶資料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施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遂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戴明智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內,隨遭轉帳至其他帳戶或提領一空,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部分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戴明智於本院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
㈡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㈣附表一之「證據名稱」欄所示。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指定帳戶,不詳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再將之提領或轉匯其他金融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是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案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惟仍有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間接故意,且被告提供上揭帳戶資料行為,屬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附表三所列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因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附表三編號35,則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所為,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該條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犯罪始得減刑,減刑要件較嚴格,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本案被告於本院法官訊問時自白認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未善盡保管自身金融帳戶之責,將本案銀行帳戶資料交予他人,致帳戶供詐欺犯罪組織作為犯罪工具,所為不僅助長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亦使警方難以追查該詐欺犯罪組織成員之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考量被告交付金融帳戶數目為1個,被害人人數、損失之全部金額之犯罪情節,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調解,未彌補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學歷、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將上揭帳戶資料交與詐欺集團使用,卷內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此獲取任何報酬,自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尚無從宣告沒收。
㈡又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法條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據此,告訴人等遭詐騙之款項,已遭詐欺取財正犯提領或轉帳,被告對該等款項無支配管領能力,自無庸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
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
㈢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附表三所示之檢察官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受騙經過 匯款時間及金額 證據名稱 案號 1 邱紫嫣 000年0月間某日起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邱紫嫣佯稱:可以加入名為「MT5」虛擬投資社團 ,「黃群義」老師會教導如何投資股票獲利,但須依指示轉帳繳費云云,使邱紫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日上午9時44分許、同日上午9時46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
①邱紫嫣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邱紫嫣與詐 欺集團成員之 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
③網路匯款手 機頁面翻拍照 片。
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527號 ⑵附表三編號35 2 張竣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竣緯佯稱:投資保證獲利 、穩賺不賠云云,使張竣緯陷於錯誤而指示匯款。
111年4月7日1時40分許,匯款2萬3472元。
①張竣緯於警 詢時之指訴。
②張竣緯與詐 欺集團成員通 訊軟體NE對話 記錄。
③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
附表三編號1 3 張菁菁 (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起,向張菁菁推薦註冊帳號經營購物網站生意。
嗣後張菁菁欲取消帳號,經客服人員佯稱需支付相關費用 。
使張菁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5日15時8分許,匯款2萬1894元。
①張菁菁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張菁菁與詐 欺集團成員之 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
③張菁菁提出 之ATM櫃員機單據。
附表三編號2 4 ⑴ 鄭舜丞 ⑵ 邱信傑 (未提告訴) 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8日18時許起,聯繫鄭舜丞並向其佯稱:參與投資網站 ,可獲得穩定報酬云云,使鄭舜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⑵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某時許,聯繫邱信傑,並向其佯稱:註冊帳號進行買賣,可獲取傭金云云,使邱信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 ①111年4月2日2 0時23分許,匯 款5萬元。
②111年4月2日2 0時25分許,匯 款4萬元。
③111年4月3日2 1時18分許,匯 款5萬元。
④111年4月3日2 1時36分許,匯 款3萬元。
⑤111年4月4日1 0時35分許,匯 款3萬元。
⑥111年4月4日1 0時49分許,匯 款5萬元。
⑦111年4月4日1 0時53分許,匯 款3萬元。
⑧111年4月5日1 2時許,匯款1萬 元。
⑨111年4月5日1 2時5分許,匯款 2萬元。
⑩111年4月5日1 2時8分許,匯款 2萬元。
⑵111年4月3日1 1時21分許,匯 款6千元。
⑴ ①鄭舜丞於警 詢時之指訴。
②鄭舜丞與詐 欺集團成員之 對話紀錄。
③鄭舜丞提出 之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畫面擷 取照片、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 細。
⑵ ①邱信傑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邱信傑與與 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
③邱信傑提出之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
附表三編號3 5 沈龍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6日某時許起,聯繫沈龍昆並佯稱: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沈龍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日10時17分許,匯款50萬元。
①沈龍昆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沈龍昆提出 之聯邦商業銀 行匯款單影本 。
附表三編號4 6 陳韋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0日某時許起,聯繫陳韋安並佯稱:參與外匯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致陳韋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4月5日16時51分許、111年4月5日16時52分許、111年4月 5日17時52分許 ,分別轉帳匯款6萬元、6萬元、5萬6000元。
①陳韋安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陳韋安與詐 欺集團成員使 用LINE對話紀 錄。
③陳韋安提出 網路銀行轉帳 交易畫面擷取 照片。
附表三編號5 7 賓辰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12時30分許起,聯繫賓辰猷並佯稱 :參與購物網站「順億購物」,可賺取價差云云,致賓辰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日20時43分許、111年4月2日20時44分許、111年4月2日20時44分許、111年4月2日20時45分許、111年4月3日19時20分許、111年4月3日19時21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共6次)。
①賓辰猷於警詢時之陳述。
⑵賓辰猷與詐 欺集團成員使 用LINE之對話 紀錄。
③賓辰猷提出 之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畫面擷 取照片。
附表三編號6 8 湯治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9日前某時 ,以通訊軟體LINE向湯治明佯稱投資獲利云云 ,致湯治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日16時2分許,匯款5萬元。
①湯治明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湯治明提出 之渣打銀行存 摺節本及轉帳 結果明細。
③湯治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附表三編號7 9 ⑴ 蕭尹順 ⑵ 陳振源 ⑶ 卓冠任 ⑴詐欺集 團成員於 111年3月 初某日, 以通訊軟 體LINE向 蕭尹順佯 稱投資獲 利云云, 致蕭尹順 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 匯款。
⑵詐欺集 團成員於 111年3月 10日,以 通訊軟體 LINE向陳 振源佯稱 投資獲利 云云,致 陳振源陷 於錯誤而 依指示匯 款。
⑶詐欺集 團成員於 111年3月 初某日, 以通訊軟 體LINE向 卓冠任佯 稱資獲利 云云,致 卓冠任陷 於錯誤而 依指示匯 款。
⑴111年4月6日1 3時19分許,匯 款3萬元。
⑵111年4月5日1 2時27分許、111 年4月5日12時29 分許、111年4月 6日19時14分許 ,分別匯款5萬 元、5萬元、3萬 元。
。
⑶111年4月3日1 6時38分許,匯 款1萬5000元。
⑴ ①蕭尹順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蕭尹順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節本 。
③蕭尹順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 。
⑵ ①陳振源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陳振源提出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
③陳振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 。
⑶ ①卓冠任於警 詢時之陳述。
②卓冠任與詐 欺集團成員之 對話紀錄。
③卓冠仼提出 之臺幣轉帳結 果明細1份。
附表三編號8 10 吳政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前之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政穎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政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4月3日15時14分許,匯款5,000元。
①吳政穎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吳政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③吳政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
附表三編號9 11 田介維 (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田介維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田介維陷於錯誤而依提示匯款。
111年4月2日12時12分許,匯款1萬5000元。
①田介維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田介維提出匯款交易明細1份。
附表三編號10 12 江中騰 (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底某日,向江中騰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江中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11時19分許、111年4月6日11時24分許、111年4月6日11時25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1萬元、4千元。
①江中騰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江中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③江中騰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及轉帳交易明細各1份。
附表三編號11 13 林世旻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之某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世旻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林世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4月6日13時23分許、111年4月6日13時24分許,分別匯款 4萬元、4萬元。
①林世旻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林世旻提出之轉帳證明。
③林世旻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附表三編號12 附表三編號13 14 周佑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前之某時許,以網際網路向周佑諭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周佑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1日11時42分許,匯款7萬元。
①周佑諭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周佑諭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③周佑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
附表三編號14 15 吳婉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婉庭佯稱:投資獲利云云 ,致吳婉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日10時13分許,匯款6萬7767元。
①吳婉庭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吳婉庭提出之渣打銀行帳戶存摺節本及匯款紀錄。
③吳婉庭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附表三編號15 16 阮清香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阮清香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阮清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日9時31分許、111年4月1日10時2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
①阮清香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阮清香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節本。
③阮清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
④阮清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附表三編號16 17 翁智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翁智展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翁智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5月4日22時17分許,翁智展匯款1,000元 ,至黃昱勛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8時34分許,再從黃昱勛之上開帳戶,轉帳1,115元(含上開1,000元 )至被告之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①翁智展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翁智展提出玉山銀行交易明細。
③翁智展與詐 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 。
附表三編號17 18 ⑴ 孫晨富 ⑵ 鄭琮融 ⑶ 楊天沂 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11時17分前,以通訊軟體LINE向孫晨富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孫晨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⑵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1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鄭琮融佯稱因中彩券,須繳費用云云,致鄭琮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⑶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天沂佯稱因中彩券,須繳費用云云 ,致楊天沂陷於錯誤而依指 示匯款。
⑴111年4月3日19時40分許、111年4月3日21時25分許,分別匯款 1萬2000元、4萬5000元。
⑵111年4月6日10時49分許,匯款16萬元。
⑶111年4月2日20時2分許、111年4月2日20時3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6萬元。
⑴ ①孫晨富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孫晨富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 。
⑵ ①鄭琮融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鄭琮融提出之林內鄉農會匯款申請書。
③鄭琮融與詐 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⑶ ①楊天沂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楊天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
③楊天沂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附表三編號18 19 王曉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前之某時起,利用通訊軟體LINE與王曉蕓聯絡,佯稱:可幫忙投注獲利云云,致王曉蕓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14時15分許,匯款2萬元。
①王曉蕓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王曉蕓提供 之元大銀行帳 戶存摺影本、 交易明細截圖 。
③王曉蕓與詐 欺集團成員對 話紀錄截圖1 份。
附表三編號19 20 許有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有朋佯稱:依今彩539明牌可獲利云云,致許有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11時52分許、111年4月6日13時2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5萬元。
①許有朋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許有朋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 。
附表三編號20 21 ⑴ 黃盈慈 ⑵ 陳立峯 ⑶ 賴韋鈞 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6日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盈慈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盈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⑵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17時4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立峯佯稱:可利用網路購物云云,致陳立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⑶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14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韋鈞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賴韋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⑴111年4月2日21時48分許、111年4月3日21時34分許,分別匯款1萬5000元、3萬5000元。
⑵111年4月4日9時57分許、111年4月4日21時22分許、111年4月4日21時23分許、111年4月5日18時33分許、 111年4月5日18時34分許、111年4月5日18時35分許、111年4月5日18時35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2萬3000元、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⑶111年4月6日13時許,匯款9萬元。
⑴ ①黃盈慈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黃盈慈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 。
⑵ ①陳立峯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陳立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 。
⑶ ①賴韋鈞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賴韋鈞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節本。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④賴韋鈞與詐 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 。
附表三編號21 22 黃志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6日17時3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志輝佯稱 :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志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5日10時11分許,匯款2萬元。
①黃志輝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黃志輝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③臺北富邦銀行轉帳證明。
附表三編號22 23 許曉琳 111年3月21日19時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暱稱「陳婉芯」聯 繫許曉琳,佯稱可透過投資獲取利潤,使許曉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3月31日17時15分許、111年4月1日15時28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
①許曉琳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許曉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
③許曉琳與詐 欺集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
附表三編號23 24 郭開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起,透過臉書刊登報明牌廣告訊息,郭開聰瀏覽該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繫,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向郭開聰佯稱:需繳費才能加入會員,另需繳交保密費用、帳戶解除凍結等費用 ,並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郭開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10時25分許、同日10時48分許,分別臨櫃匯款2萬元、1萬元。
①郭開聰於警詢時之指述。
②郭開聰提出 之LINE對話紀 錄、郵政跨行 匯款申請書。
附表三編號24 25 黎似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9日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黎似光佯稱:投資獲利云云 ,致黎似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日14時37分許,匯款30萬元。
①黎似光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黎似光手機翻拍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③匯款單據1份。
附表三編號25 26 陳子維 111年3月6日起,詐欺集團成員自稱 係「鄭佳嬅」,佯稱投資R3.corda網站可以獲利,致陳子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3日16時33分許、同日16時50分許,分別匯款2萬元、3萬元。
①陳子維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陳子維與詐 欺集團成員之 對話紀錄1份 。
附表三編號26 27 傅武倫 111年4月2日11時5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博奕會員,可取得下注資訊而獲取高額利潤,使傅武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4月2日13時24分許,匯款2萬元。
①傅武倫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傅武倫提出之華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③傅武倫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
附表三編號27 28 徐勇信 111年1月29日前之某時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以透過投資獲取利潤,使徐勇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日10時53分許,匯款5萬元。
①徐勇信於警詢之陳述。
②徐勇信提出 之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擷 圖。
附表三編號28 29 謝嘉晏 111年3月1日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以可加入國外跨境電商,投資獲利,使謝嘉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13時15分許,匯款10萬元。
①謝嘉晏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謝嘉晏提出之轉帳交易明 細。
③謝嘉晏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附表三編號29 30 游舜超 (未提告訴) 111年3月26日20時55分起,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以透過投資獲取利潤,使游舜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3日21時40分許、111年4月3日21時40分許、111年4月5日15時52分許、111年4月5日15時53分許、 111年4月6日10時25分許、分別 匯款5萬元、4萬元、5萬元、5萬元、14萬元。
①游舜超於警 詢時之陳述。
②游舜超提出 之轉帳交易明 細1份。
附表三編號30 31 許粟崴 111年3月16日前之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以透過破解博奕遊戲後台獲取利潤,使許粟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4月6日12時20分許,匯款5萬元。
①許粟崴於警 詢時之陳述。
②許粟崴與詐 欺集團成員之 對話紀錄。
③許粟崴提出 之轉帳交易明 細及郵政存簿 儲金簿節本各 1份。
附表三編號31 32 黃德成 111年3月6日前之某時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以透過投資網路商店獲取利潤,使黃德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10時23分許,委由母親劉淑美代為匯款20萬元。
①黃德成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黃德成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③黃德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 。
附表三編號32 33 孫琨霖 111年3月30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使孫琨霖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3日13時5分許,匯款3萬元。
①孫琨霖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孫琨霖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及提出之台新銀行存摺節本。
③孫琨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 話紀錄1份。
附表三編號33 34 劉立仁 111年4月初之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以透過投資法幣CBDC獲取利潤 ,使劉立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5日16時24分許,匯款3萬元。
①劉立仁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劉立仁提出之交易明細1份。
附表三編號34 35 林秋花 (未提告訴) 111年2月21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利用通訊軟體LINE與林秋花聯絡 ,佯稱:可買美國股票投資賺錢云云 ,使林秋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10時46分許,匯款2萬元。
①林秋花於警詢中之陳述。
②林秋花提出 之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
③林秋花使用 LINE與詐欺集 團成員之對話 紀錄截圖1份 。
附表三編號36 36 周楷恩 111年3月中旬之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並進行投資日元及美金,可賺取價差獲利云云,使周楷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4月4日19時43分許、19時45分許(2次) ,各匯款3萬元 、3萬元、3萬元。
①周楷恩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周楷恩提出 之網路銀行交 易明細3張。
附表三編號37 37 如附表二所示 如附表二 如附表二 如附表二 附表三編號38 38 ⑴謝中森(未 提告訴 ) ⑵賴俊汎(未 提告訴 ) ⑴111年3月26日22時26分許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投資名義,實施詐騙,使謝中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⑵111年3月26日21時59分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以投資名義,實施詐騙,使賴俊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4月4日21時32分許、111年4月6日11時57分許、111年4月6日13時18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2萬3000元、1萬5000元 ⑵111年4月5日18時56分許、111年4月5日19時1分許、111年4月5日19時3分許、111年4月5日19時6分許、111年4月5日21時50分許、111年4月7日1時41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⑴ ①謝中森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 ①賴俊汎於警詢時之陳述。
附表三編號39 39 李泳慰(未提告訴) 111年3月7日前之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投資可獲得利潤為由 ,實施詐騙,使李泳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4月5日16時58分許,匯款1萬元。
①李泳慰於警詢時之陳述。
②李泳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③李泳慰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附表三編號4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告訴人/被害人提出證據 1 告訴人 廖煌明 111年3月25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4月4日10時40分許 3萬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單1張 2 告訴人 廖泓源 111年4月6日某時許 假網拍 111年4月6日12時6分許 1萬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資料1張 3 告訴人 林哲豪 111年4月1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4月5日9時52分許 3萬元 匯款單1張 4 告訴人 李駿杰 111年4月5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4月5日18時48分許 111年4月5日21時53分許 2萬元 5萬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單2張 5 被害人 李峻睿 111年4月4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4月5日20時44分許 111年4月5日21時30分許 9千元 5萬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單2張 6 被害人袁崇明 111年4月初某日 假投資 111年4月5日23時35分許 1萬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內容1份、匯款單1張 7 告訴人 陳佩茹 111年3月31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4月4日22時19分許 111年4月5日15時22分許 1萬元 2萬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單2張 8 告訴人林鑫伯 111年4月3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4月4日16時31分許 111年4月6日13時17分許 3千元 1萬5000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單2張 9 告訴人 白舜今 111年3月初某日 購物網站假會員 111年4月5日11時32分許 111年4月5日17時31分許 1萬2737元 1萬7226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單2張 10 告訴人 賴彥廷 111年3月31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4月2日11時56分許 111年4月3日22時50分許 111年4月3日22時59分許 111年4月4日20時33分許 3千元 6千元 2萬1000元 3萬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單4張 11 被害人 姚志傳 111年4月5日15時8分許 假投資 111年4月6日15時8分許 6萬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單1張 12 告訴人 楊澤亞 111年4月4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4月4日12時51分許 3千元 匯款紀錄 13 告訴人 溫敏 111年4月5日15時50分許 購物網站假會員帳戶 111年4月5日15時50分許 1萬0822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單1張 14 告訴人 李冠諭 111年3月29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4月5日17時43分許 1萬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單1張 15 告訴人 吳偉彥 111年3月10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3月31日11時20分許 7萬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單1張 16 告訴人 呂長勳 111年3月28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4月4日22時57分許 111年4月4日23時7分許 111年4月4日23時17分許 111年4月5日21時56分許 111年4月5日22時3分許 111年4月5日23時6分許 111年4月5日23時14分許 111年4月6日21時46分許 3千元 3千元 6千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4000元 1萬5000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單8張 17 告訴人 張昌源 111年4月1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4月4日20時53分許 2萬元 匯款紀錄 18 告訴人 吳峻賦 111年4月初某日 假投資 111年4月6日11時18分許 3萬元 匯款單1張 19 告訴人 蔡全榮 111年3月24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4月2日11時33分許 3萬元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匯款單1張
附表三
編號 併辦之檢察署 併辦案號 檢察官 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4184號 黃 偉 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9567號 鄭淑壬 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5482號 高肇佑 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9109號 高肇佑 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0528號 高肇佑 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0674號 高肇佑 7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9599號 楊景舜 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0981號 楊景舜 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2583號 楊景舜 10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7144號 楊景舜 1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9234號 楊景舜 1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3724號 楊景舜 1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4249號 楊景舜 1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4873號 楊景舜 1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5454號 楊景舜 1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9037號 楊景舜 17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60333號 楊景舜 1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61143號 楊景舜 1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11號 陳璿伊 20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49號 楊景舜 2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591號 楊景舜 2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857號 楊景舜 2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8560號 楊景舜 2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5466號 劉文瀚 2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639號 楊景舜 2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9552號 魏子凱 27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4972號 楊景舜 2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0181號 曾開源 2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9327號 楊景舜 30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0144號 楊景舜 3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3483號 楊景舜 3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5991號 楊景舜 3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6050號 楊景舜 3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2506號 楊景舜 3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年度偵緝字第2467號 陳漢章 3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4315號 陳璿伊 37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0803號 劉文瀚 3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4427號 鄭淑壬 3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7091號 楊景舜 40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7328號 楊景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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